汕头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6-12 11:45        浏览:5421

汕头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60个,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和康复救助项目,累计为8.5万(人次)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康复服务,为今后康复工作打好基础,积累了经验。由于全市康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康复专业人才缺乏,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能力不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康复服务内容和标准有待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组织管理、康复技术指导和康复服务网络,逐步构建起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康复保障机制,确保2015年全市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广东省残疾人康复的“十二五实施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汕府办〔2012〕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2015年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行政区域内1/3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实施国家和省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为5万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

——90%以上的街道和中心镇建有综合性的残疾人康园工疗站(社区康园中心)并形成网络,免费为2000名成年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人提供工(农、娱)疗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综合性社区康复服务;每个区(县)至少建立1-2个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室),免费为2200名成年肢体残疾人开展以恢复期为主的康复治疗、功能训练、康复护理和为400名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中途之家)。

——为1000名低视力患者适配助视器(其中免费为600名低视力儿童适配助视器),并开展全日制或时段制的抢救性视力康复训练,培训儿童家长600名;为1400名贫困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并适配视障辅助器具;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9000例,建立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3个,建立低视力康复机构1个。

——免费为200名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并开展全日制或时段制的抢救性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200名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指导;建立示范性听残儿童康复训练机构1个。

——免费为1000名0-6岁脑瘫等中枢神经受损导致肢体残疾的儿童装配矫形器、适配辅助器具,并开展全日制或时段制的抢救性引导式教育训练,对1000名家长进行康复指导,建立示范性肢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机构1个;建立成年肢体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1个。

——免费为1300名智残儿童开展全日制或时段制的抢救性康复教育训练,对1300名家长进行康复指导,建立示范性智残儿童康复训练机构1个。

——免费为1400名孤独症儿童开展全日制或时段制的抢救性康复教育训练,对1400名家长进行康复指导,建立示范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1个。

——建立精神健康服务中心1个,进一步完善全市49个社区精神防治点升级规范建设。免费为4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抗精神病药物,为11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或解除关锁。

——免费为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46例,为700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为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370例、装配矫形器354例,为就学和就业年龄段的贫困残疾人适配就学或就业所必需的辅助器具400件,为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6500件,为1000名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家庭组合适配辅助器具。累计为各类残疾人配发各类辅助器具9370件,建立完善市、区(县)辅助器具资源中心8个,市级建设达到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二级”标准。

——市建立综合性残疾儿童家属资源中心1个。

——培训220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500名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4名学科带头人。

——市、区(县)、街道(乡镇)至少各有2个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康复机构(含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在康复机构服务内容上,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必须全面开展4类残疾儿童康复教育项目,并将其建设成为粤东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示范窗口,市至少各有1个综合性残疾儿童家属资源中心、成年肢体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和成年精神残疾康复机构。

《汕头市“十二五”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分配表》见附件。

三、康复保障机制

(一)组织管理网络

强化以政府为主导,卫生、教育、民政、人社、公安、财政、质监、药监、人口计生、妇联、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社会资源广泛参与的协作工作机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建立康复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各街道(乡镇)有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社区居(村)委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支持。

同时,市和有条件的区(县)依托同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成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承接康复技术管理职能,开展技术指导、专业培训、检查评估和业务督导等业务工作。

(二)技术指导网络

市、区(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适配、职业康复等专业人员,成立残疾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康复技术标准,培训康复专业人员,推广实用技术,定期督导和检查,规范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促进康复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要充分利用卫生、教育、康复、辅助器具等各类专业技术机构,建立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培训基层康复人员,发挥社区内各类专业机构的作用,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三)康复服务网络

充分整合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康复科、专科康复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社区康复站、残疾人康园工疗站(社区康园中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辅助器具商店、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机构的资源优势,特别是引导、扶持、规范社会组织兴办的康复机构,建立以专门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以普通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康复服务格局,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专门康复机构为骨干、区(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构建公办与社会办并举、布局合理、城乡发展均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筛查诊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学前康复教育、工(农、娱)疗、日间照料、中途宿舍、居家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家属资源、残疾预防、保健教育、康复咨询和康复转介等种类齐全的康复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社区康复

1.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社区卫生、社区建设工作,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采取社区、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残疾人功能恢复、促进残疾人适应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针对残疾人不同康复需求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推广受益面广、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康复技术,提高残疾人及其亲友的参与程度,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2.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信息,经综合评估后制定康复服务计划,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根据残疾人各类康复服务需求,联系有关部门和康复机构,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对社区内新发生或新迁来的残疾人,要及时报告,纳入现有的康复服务系统。

3.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机构(星光老年之家),建立残疾人康园工疗站(社区康园中心),落实配套专职人员和运作经费。为有需求的精神、智力、肢体等重度或老年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开展工疗、娱疗、农疗、精神科服药指导、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从事简单的公益性手工制作或生产劳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心理辅导、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评估等综合性康复服务。

4.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社区康复站(室),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残疾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等医疗康复服务。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列入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5.发挥残疾人及其亲友的作用,依托残疾人康园工疗站(社区康园中心)、社区康复站(室)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以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康复病床、康复训练、康复护理、精神科服药指导、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及指导、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家政服务、外展活动、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服务。

(二)视力残疾康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残联共同组织开展白内障患者筛查和治疗工作,组派复明扶贫医疗队赴欠发达或技术力量薄弱地区开展专项救助活动,使白内障患者就近就便得到治疗。按照白内障无障碍市、区(县)工作标准继续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工作,逐步建立“发现一人,复明一人”的长效工作机制。

2.市级至少建立1个视障康复部(室、专柜),开展视力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评估、助视器适配、视功能训练、定向行走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和家属资源等服务。特别针对视力残疾人较为集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和敬老院等机构开展助视器适配、定向行走训练及其他视障辅助器具适配工作。

3.鼓励医院眼科开展低视力筛查、诊断和转介工作,有条件的开展助视器验配工作。引导、鼓励大型眼镜连锁店开设助视器专柜,为低视力者提供验光、配镜和助视器使用训练服务。

(三)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

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残疾康复的区域中心作用,着力健全听觉康复、语言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大力推进市、区(县)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示范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给予技术培训、设施设备改善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努力实现“一市一中心、一县一班点”的建设目标。着力将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为本地区的技术资源中心,完善该“中心”国家、省助听器验配定点机构、助听器项目定点训练机构、国家人工耳蜗术后训练定点机构和国家听力语言康复教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推广建立听力筛查-耳聋诊断-助听器验配和人工耳蜗植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后续跟踪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服务网络。

(四)脑瘫儿童康复

大力推进市、区(县)肢残儿童引导式教育示范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给予技术培训、设施设备改善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全面推广引导式教育模式,促进脑瘫等中枢神经受损导致肢体障碍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劳动和融入社会打下牢固基础。

(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

大力推进市、县智残儿童示范康复教育示范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给予技术培训、设施设备改善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康复训练与教育,促进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教育工作。

(六)孤独症儿童康复

大力扶持市、区(县)孤独症儿童示范康复教育示范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给予技术培训、设施设备改善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对孤独症儿童进行系统康复训练与教育,促进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教育工作。

(七)成年肢体残疾康复

市或有条件的区(县)建立肢体残疾康复示范机构,给予技术培训、设施设备改善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对脑卒中后遗症、脊髓损伤、关节功能障碍等成年肢体功能障碍者开展以恢复期为主的康复训练服务。

结合残疾人社区、家庭康复工作总体要求,发挥当地医疗康复机构的资源中心作用,对肢体功能障碍者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护理和心理辅导工作,同时提供家长培训、知识普及、咨询和转介等服务。

配合国家任务对18岁以下有需求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矫治手术,并做好矫形器装配、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功能训练。

(八)精神病防治康复

在全市各区(县)全面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坚持和完善“精神病防治康复日”和“贫困精神病医疗康复救助”制度。

1.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组织管理。各级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协作,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网络。卫生部门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资源优势,对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民政部门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将家庭困难无经济能力医疗的精神病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予以医疗救助。公安部门了解掌握本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庭和单位落实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会同卫生等部门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开展摸底调查,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做好稳定期精神病患者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工作,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市、区(县)指定1所精神卫生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依托,以社区(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发挥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的作用,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病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疗系统。精神卫生机构承担重度急性期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向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转介病情稳定出院的患者。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定期随访病人,开展精神病患者稳定期的社区康复。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在社区(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及精神卫生机构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3.加强精神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市尽快建立精神健康服务中心,通过中途宿舍、家属资源中心、庇护工场、农疗基地和职业康复等多种形式,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在街道、乡镇层次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残疾人康园工疗站(社区康园中心),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开展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等康复活动。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对稳定期精神病患者在实际环境中实施综合性的防治康复措施,帮助精神病患者学会社会生活技能、社会认知,增进人际交往能力,促进回归社会主流。

(九)辅助器具服务

大力推进市、区(县)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建设。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作为为残疾人服务的重要抓手,组织实施好假肢、矫形器装配,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就学就业辅助器具适配,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家庭组合适配等重点项目,保障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到基本辅助器具,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科学方法,规范辅助器具服务流程和模式,着力推动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工作。

积极参与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儿童残疾预防

探索建立儿童残疾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1.建立儿童残疾预防组织管理及技术指导网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出生缺陷儿并及时进行医学干预和治疗,对各级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发现疑似残疾儿童,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将确诊的残疾儿童信息与残联共享。民政部门负责利用婚姻登记平台,配合做好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宣传,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组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降低出生缺陷风险,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残联负责根据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技术标准,规范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建设,提供早期康复的信息咨询服务,对确诊的残疾儿童进行综合康复评估,及时转介到相关康复机构,提供适合其需要的康复服务。

2. 建立儿童残疾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制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开展0-6岁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筛查随报制度,将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并转介至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残疾儿童进行确诊,建立残疾儿童信息数据库,将有医疗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信息转介至残联。残联负责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应康复机构接受早期康复,进行合理康复安置,促进功能改善,减轻残疾程度。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家属资源中心工作,提供康复咨询、业务指导、社会工作等服务。

3. 依托市各类残疾儿童骨干康复机构成立综合性残疾儿童家属资源中心,加强对家长和亲友的业务培训和康复指导,发挥家长在康复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康复后残疾儿童入园入托和幼升小的衔接工作。

(十一)康复人才建设

建立残疾人康复人才保障机制,强化人才建设宏观管理职能,根据各地实际需求与人才状况制定人才招聘、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评价等政策措施,做好康复从业人员新职业、执业资格、职称晋升等统筹协调工作,逐步推进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及使用制度,建立和引进人才的良性运行机制,稳定和发展康复人才队伍。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将康复人才培训纳入卫生、教育部门继续教育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将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重点培养工作纳入人才战略规划,组织开展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重点培养工作,突出学科特色优势,打造康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将市级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派往国家级机构或国外、港台地区进行挂职进修、高级培训,系统学习康复机构和专业学科业务工作特点与管理技能,提高市级机构和专业学科的整体发展水平。市、区(县)级康复机构专业骨干可以派往省或邻近省进修,提高市、区(县)级机构和专业骨干的技术水平。

制定康复人才培养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康复人才培养计划。逐级培养培训康复管理人才和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深化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打造一支技能精湛、结构合理,包括康复治疗师、小儿听力师、听觉言语康复师、学前康复教育教师、言语矫治师、假肢矫形器师、助听器验配师、低视力验配师、辅助器具研制与改造师、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使用指导师、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师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等康复人才队伍。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康复医疗、康复治疗、特殊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服务,组建康复人才巡回服务团队,到欠发达地区基层康复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基层康复机构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五、康复服务行业规范

大力引进、研发和应用国际及港澳台最新康复技术成果,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流程、工作规程和评价体系;加强相关康复产品、康复技术、康复机构、康复人才的监督管理。

六、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

(一)将符合规定的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的医疗费用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精神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门诊特定病种;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减轻患者负担。

(二)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经济困难残疾人,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无经济能力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争取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三)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长效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康复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使有医疗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免费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或一定的医疗康复费用补助。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按照“实名制”直接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定额结算。对长期卧病在床的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试行每年一次性补贴,总结经验,适时形成长效机制。

七、经费

(一)中央、省级下拨经费按其要求执行。

(二)市、区(县)经费适用范围

1.用于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制作和适配、康复训练、医疗手术、食宿交通补贴、检测诊断、康复评估、教材学具、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定期随访;

2.用于康复机构项目建设、筛查诊断工具购置、康复机构设备购置;

3.用于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筛查复查、建档立卡、转介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知识宣传教育、登记统计、数据库维护、档案管理、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4.用于社区康复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助、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工作补贴等。

(三)由市康复办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标准、康复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八、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爱耳日”、“自闭症关爱日”、“世界唐氏综合症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和“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发放康复科普读物,宣传国家康复政策、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鼓励残疾人及其亲友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编制宣传画册、知识读本、普及读物、教育光盘等,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开设专栏,在社区设置宣传橱窗,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和重点人群宣传残疾防治与康复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为残疾人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13年第四季度进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第四季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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